兼职“跑腿”每天工资500元?当心沦为诈骗“工具人”!
本报记者 陈丹丹《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9日 07版)
当前,不法分子常通过网络发布“佣金日结”“轻松赚钱”等高薪兼职信息,以“跑腿取现”“运送货物”“代收快递”等名义,物色人员协助其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看似报酬优厚、操作简便,实则隐藏着犯罪风险。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有关兼职现金收送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因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年轻人王华(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在请李斌介绍工作时,王华得知了一项日薪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随后便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王华开始兼职后,李斌为其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根据李斌的指示,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人手中收取现金,并将其转交给李斌。
王华本人承认,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在完成第三单后,他已意识到这些现金可能是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
经查,此案涉及的5万元款项为上游电信诈骗受害人刘红(化名)被骗取的钱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涉案现金是犯罪所得却仍提供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判处缓刑不会对其社会危害性产生影响,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人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清楚自己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家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使得诈骗赃款得以迅速转移,增加了追缴难度,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公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寄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接收不明包裹的“兼职”,一定要弄清款项来源和用途。
此外,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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